索引号: 11330000MB1906752D/2026-01951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 2026-04-16
有效性: 有效
【文字解读】《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牛羊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日期: 2026-04-16 16:04
  • 来源: 省农业农村厅

政策原文        

图文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5年,省农业农村厅经深入调研,发现我省自《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2年多来,依然存在牛羊屠宰厂(场)建设标准低、产业链条短、养殖屠宰匹配度不高、保供能力不稳定等短板,以及规划布局不合理、设置审批不规范、个别地区私屠滥宰屡打不止、《办法》前开办的屠宰场(点)过渡期不明确、活牛羊跨省违规调运加剧疫病防控风险等问题。

因此,为解决上述难题,加强牛羊屠宰行业管理,制定本《通知》。旨在进一步推进屠宰布局规划优化、规范屠宰设置审批、加强跨省调运监管,规范行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促进牛羊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优化布局与建设。一是明确设置屠宰厂的基本原则,要坚持养殖规模、消费需求等相匹配。二是鼓励家畜屠宰综合设置,支持有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要求增设牛或羊屠宰车间;对单独设置的,要按标准化要求设计建设。

(二)规范设置审批。按规范程序做好选址需求确认、现场核查和审核发证等工作,确保审批程序规范到位。

(三)明确过渡期政策。对《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开业的牛羊屠宰场(点),要求各地要合理确定过渡期限,并严格实施。

(四)明确调运政策。除布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净化场,以及用于屠宰和种用乳用外,禁止从布病高风险区域向我省调运牛羊等活畜。要求调运单位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加强非免疫场调入活牛羊的布病自检和检测布病阳性牛羊无害化处理。

(五)加强屠宰监管。加强部门协同,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造成疫病扩散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三、主要特点

(一)屠宰设置与现实发展相匹配。充分考虑屠宰设置与养殖规模、消费需求相匹配,并结合我省屠宰厂(场)建设受土地等要素制约以及综合设置的家畜屠宰厂(场)防疫、进出口设置受限等现状,鼓励有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增设牛或羊屠宰车间。

(二)设立审查与实施过渡双规范。明确各地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规范做好牛羊屠宰厂(场)选址需求确认、现场核查、审核发证等工作,确保审批程序规范到位。对《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实施前依法开办的牛羊屠宰厂(场),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过渡期,允许其在过渡期内通过整合并转、改造提升等方式进行规范提升,达到验收发证要求;对过渡期内无法完成改造提升、达到验收标准的屠宰厂(场),依法由原发证机关撤回屠宰证。

(三)调运监管与联合整治并重。强化调运全链条监管,筑牢安全防线。一方面,严格跨省牛羊管控,重点加强对从非免疫场调入牛羊的布病自检和检测阳性牛羊无害化处理,严防染疫或违规调运动物流入,守住动物防疫和质量安全底线。另一方面,持续开展违法行为打击,在保障合法合规产品正常流通的同时,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全链条肉类整治,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规调运等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四、注意事项

(一)科学制定方案。在制定调整优化方案时,要充分征询利益相关人、有关屠宰主体、当地有关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意见,做到科学制定。

(二)因地制宜设置。一是结合实际设置。对有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按有关要求增设规范的牛或羊屠宰车间;对确需单独设置的牛羊屠宰厂(场),除了需符合有关要求和牛羊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外,还要以更高标准设计建设。二是有序实施过渡期。要分类施策,对具备改造、整合条件的屠宰场点抓好规范化改造提升、及时换发家畜定点屠宰证;对没有改造条件的屠宰场点,要做好劝退,过渡期满后依法撤回相关证照。

(三)严格规范审批。要按照有关规定,在选址需求确认、现场核查和审核发证等环节,严格履行意见征询、请示汇报和审核审查工作。

(四)落实主体责任。压实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等调运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强化源头风险评估,加强企业自检和检测阳性产品无害化处理,严控布病等疫病传入我省。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6日起施行。

各设区市的牛羊屠宰布局优化调整方案、拟改造提升的屠宰点名单及过渡期限,需于2026年5月10日前报省厅备案。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联系单位: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

联系方式:0571-86015458